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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《报告》:加快扩大地热供暖在北方规模和商业化应用
发布时间:2019-12-25 来源:未知 点击次数: 打印 作者:admin
2019年12月24日,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布了关于检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实施情况的报告(下文简称《报告》),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在会上主持。
《报告》显示: 2018年,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,占全部发电量的26.7%,比2005年提高10.6个百分点。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,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。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.5%左右,比2005年翻了一番。 检查《报告》还显示,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,法律得到有效实施,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。但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,法律有关开发利用规划、全额保障性收购、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,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、落实不到位、监管薄弱等问题,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。
由于《报告》内容较长,本微编辑摘录了与地热相关的部分内容,以飨读者: 《报告》第二节:法律实施成效
(一)出台配套法规制度,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治化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策,如内蒙古、四川、云南、宁夏等省(区、市)出台了风能、太阳能、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,山西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,各地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。
(二)落实资源调查和规划制度,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法律第2章规定了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与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等内容。在此基础上,组织编制了国家“十一五”、“十二五”、“十三五”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水电、风电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和地热能领域五年规划。
(三)加强产业指导和技术创新,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法律第3章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和技术研发。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,为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、税收等政策提供依据。通过创新驱动和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,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及产业技术水平得到跨越式提升。水电作为传统可再生能源,已经位于世界水电强国前列;地热能实现了工程规模化应用。
(五)注重经济激励,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《报告》第三节: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,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、快速、规模化发展阶段,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、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,需要中央和地方、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。
具体表现在:
(一)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
(二)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
(三)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
(四)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
(五)与相关财税、土地、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
(六)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 法律第16、17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生物质燃气和热力、太阳能热利用等。实际工作中,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发展不平衡,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,太阳能热利用、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都较为缓慢。企业反映,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力度不足,另外,一些地方反映对可再生能源用户企业支持政策尚有不足。
(七)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
(八)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
《报告》第四节: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。坚持清洁低碳、绿色发展,保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动摇,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,努力尽早实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%的目标。
具体包括:
(一)做好顶层设计,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
(二)完善体制机制,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
(三)加强统筹协调,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
(四)健全政策措施,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
(五)坚持科技创新,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国家能源发展整体布局,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体系,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装备制造水平。加快扩大地热供暖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规模和商业化应用,探索地热能梯级综合高效利用技术体系和商业模式。加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技术研究和示范,提升能源系统整体效率。
《报告》显示: 2018年,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,占全部发电量的26.7%,比2005年提高10.6个百分点。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,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。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.5%左右,比2005年翻了一番。 检查《报告》还显示,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,法律得到有效实施,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。但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,法律有关开发利用规划、全额保障性收购、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,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、落实不到位、监管薄弱等问题,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。
由于《报告》内容较长,本微编辑摘录了与地热相关的部分内容,以飨读者: 《报告》第二节:法律实施成效
(一)出台配套法规制度,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治化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策,如内蒙古、四川、云南、宁夏等省(区、市)出台了风能、太阳能、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,山西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,各地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。
(二)落实资源调查和规划制度,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法律第2章规定了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与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等内容。在此基础上,组织编制了国家“十一五”、“十二五”、“十三五”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水电、风电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和地热能领域五年规划。
(三)加强产业指导和技术创新,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法律第3章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和技术研发。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,为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、税收等政策提供依据。通过创新驱动和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,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及产业技术水平得到跨越式提升。水电作为传统可再生能源,已经位于世界水电强国前列;地热能实现了工程规模化应用。
(五)注重经济激励,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《报告》第三节: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,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、快速、规模化发展阶段,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、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,需要中央和地方、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。
具体表现在:
(一)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
(二)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
(三)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
(四)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
(五)与相关财税、土地、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
(六)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 法律第16、17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生物质燃气和热力、太阳能热利用等。实际工作中,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发展不平衡,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,太阳能热利用、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都较为缓慢。企业反映,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力度不足,另外,一些地方反映对可再生能源用户企业支持政策尚有不足。
(七)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
(八)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
《报告》第四节: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。坚持清洁低碳、绿色发展,保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动摇,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,努力尽早实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%的目标。
具体包括:
(一)做好顶层设计,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
(二)完善体制机制,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
(三)加强统筹协调,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
(四)健全政策措施,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
(五)坚持科技创新,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国家能源发展整体布局,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体系,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装备制造水平。加快扩大地热供暖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规模和商业化应用,探索地热能梯级综合高效利用技术体系和商业模式。加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技术研究和示范,提升能源系统整体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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