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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

矿山钻探管理标准

发布时间:2019-05-24 来源:未知 点击次数: 打印 作者:admin

1.目的
1.1为加强本矿矿山钻探管理工作,使矿山钻探管理更加准确化、标准化,结合本矿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2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2.1本标准规定了矿山钻探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等内容。
2.2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管理本矿矿山钻探管理工作,是检查与考核矿山钻探地质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。
3引用文件
3.1《煤矿安全规程》
3.2《矿井水文地质管理办法》
3.3煤矿防治水规定》
3.4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》
3.5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《太原煤炭气化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生产技术管理标准(试行)》
3.6嘉乐泉煤矿出台的《嘉乐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》
3.7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《地质测量规程汇编》
3.8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出台的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》
4.术语与定义
4.1含水层     储有地下水的透水层。凡透水性能好空隙大的岩石以及卵石、粗沙、疏松的沉积物、富有裂隙的岩石,岩溶发育的岩石均可为含水层。
4.2钻孔       根据地质或工程要求钻成的柱状圆孔。
4.3探水       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,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、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,其目的是为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做好必要的准备。
4.4放水       为了预防水害事故,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。
4.5老空水     已掘的旧巷及空洞内,常有大量积水,称为老空水
4.6透水       矿山地下开采、隧道开挖过程中,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。
4.7断层     地壳岩层因受力达到一定强度而发生破裂,并沿破裂面有明显相对移动的构造称断层。
4.8 陷落柱   岩溶是发育分布在石灰岩地层中,由流动的地下水进行长期的溶蚀作用而形成的。在石灰岩中古代溶洞非常发育,由于地下水的不断溶蚀、洞穴越来越大。在地质构造力和上部覆盖岩层的重力长期作用下,有些溶洞发生坍塌,这时覆盖在上部的煤系地层也随之陷落,于是煤层遭受破坏。由于这种塌陷呈圆形或不甚规则的椭圆开柱状体,因此叫陷落柱。
5.组织机构
领导组组长:黄跃明   冯俊明
副  组  长:周金祥   王银才   刘四平   丁震中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李贵生   米崇林   王世光   张应树
成      员:周才顺   朱月基   贾润福   刘海玉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米崇亮   王安宇   吴勇生   武慧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雷泽龙   李全生   张  林   郝建彪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郭建宏   闫五成   赵沛江   
成 员 单 位:地质测量部  生产技术部   通风区   调度室   安监处   机电部   供应部   人力资源部   企划部   保卫部
领导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,办公室主任周才顺,办公室电话:5179141
6.职责
6.1   矿长: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6.2   总工: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。
6.3   地质测量部部长:对矿山钻探管理工作面全面负责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。
6.4   地质测量部副部长:负责协助部长做好矿山钻探管理的具体工作,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的矿山钻探管理制度、岗位安全责任制,布置落实有关矿山钻探管理的文件和会议精神。
6.5   地质测量部水文地质技术员:负责钻探原始数据的保管、记录整理以及各种说明书、通知单的编制、发放工作。
 
7.管理内容与要求
7.1    必须坚持“预测预报,有掘必探,先探后掘,先治后采”的原则。
7.1.1   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,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,并采区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。
7.1.2    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,应根据水头高低、煤(岩)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      中具体规定。
7.2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。钻孔质量经验收,现场签认、移交,确认无突水危险后,方可向前掘进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7.2.1 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、老空或者相邻煤矿;
7.2.2   接近含水层、导水断层、暗河、溶洞和导水陷落柱;
7.2.3   打开防隔水煤(岩)柱进行放水前;
7.2.4   接近可能与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蓄水池、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;
7.2.5   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;
7.2.6   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;
7.2.7   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、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(岩)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;
7.2.8   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;
7.2.9   接近其他可能有突水的地区。
7.3     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,在开采前,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,明确安全措施。
7.4安装钻机探水前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。
7.4.1   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,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。
7.4.2   清理巷道,挖好排水沟。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,必须配备与探访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。
7.4.3   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。
7.4.4   测量人员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,依据设计,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、方位、角度、深度以及钻孔数目。
7.5     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,探水钻进之前,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,进行耐压试验,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,方准继续钻进。特别危险的地区,应有躲避场所,并规定避灾路线。
7.6     钻孔内水压过大时,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,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(岩)壁突然鼓出的措施。
7.7     钻进时,发现煤岩松软、片帮、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、水量突然增大,以及有顶钻等异常,必须停止钻进,但不得拔出钻杆,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,并派人监测水情。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,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,然后采取措施,进行处理。
7.8     探放老空水前,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、积水量和水压。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,只准打钻孔探放水;探放水时,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。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,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,核对放水量,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。
        钻孔接近老空,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,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,检查空气成分。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《规程》规定时,必须立即停止钻进,切断电源,撤出人员,并报告矿调度室,及时处理。
7.9     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,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,控制放水流量;放水时,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,测定水量、水压,做好记录。若水量突然变化,必须及时处理,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。
7.10    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,必须用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,发现有害气体,必须及时处理。
7.11    探放老空水
7.11.1  主动探放。当老空水不在河沟或重要建筑物下面,排放老空内积水不会过分加重矿井排水负担,且积水区之下又有大量的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,这部分积水应千方百计的排出来,以彻底解除隐患,
7.11.2  先隔离后探放。与地表水有密切联系水力联系的老空水雨季可能接受大量补充;或老空的涌水量较大,水质不好(酸性大);或为避免长期负担排水费用,对这种积水区应先设法隔断或减少其补给水量,然后再进行探水。若隔离水源有困难无法进行有效的探放,则应留设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,待到矿井生产后期再进行处理。
7.11.3  先堵后探放。当老空区为强含水层或其他水源水所淹没,出水点有很大的补给量时,一般应先堵住出水点,然后再探水放水。
7.11.4  先降压后探放。对水量大、水压高的积水区,应先从顶、底板岩层打穿层放水孔,把水压降下来,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。
7.12    探放断层水
7.12.1  预测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断层存在,但断层位置和含(导)水性不清,有可能突水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2  采掘工作面前方或附近有含(导)水断层存在,但具体位置不清,或控制不够严密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3  采掘工作面底板隔水层厚度与实际承受的水压都处于临界状态(即等于安全隔水层厚度和安全水压的临界值),在掘进工作面前方和采面影响范围内,是否有断层情况不清,一旦遭遇有可能发生突水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4  井巷工程接近或计划穿过的断层浅部不含(导)水,但在深部有可能突水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5  断层已为巷道揭露或穿过,暂时没有出水表征,但由于隔水层厚度和实际水压已接近临界状态,在采动影响下,有可能引起突水,需要探明其深部是否已和强含水层联通,或有地板水的导升高度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6  根据井巷工程和留设断层防水煤柱等的特殊要求,必须探明断层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7  采掘工作面接近推断含水断层100m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8  采掘工作面距已知含水断层60m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9  采区内小断层使煤层与强含水层的距离缩短时,必须探水。
7.12.10 采区内构造不明,含水层水压又大于2~3Mpa时,必须探水。
7.13    探放陷落柱水
7.13.1  对导水性好、涌水量大的陷落柱,除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外,还应立即对陷落柱进行注浆,切断强含水层的水源通道。
7.13.2  对区域地下水位以上的陷落柱,充填比较结实,未与地表其它水体发生水力联系者,经矿总工程师批准,可少留或不留防水煤柱,但对雨季高水位时,有可能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陷落柱,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,并报上级批准。
7.13.3  对陷落柱有水,但含(导)水性不强,深部充填胶结良好,与强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者,在利用探查孔(必要时应增加注浆孔)适当注浆加固后,可不采取特殊防范措施。但回采时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,掘进时应在安全边界以外绕行;岩巷须穿过陷落柱时,应预先全断面注浆。巷道支护的要求与通过导水断层时相同。
7.14    探放含水层水
7.14.1  顶板含水层水的探放
7.14.1.1石门揭露含水层之前,应按要求预留超前距,布置扇面形钻孔进行超前探水。
7.14.1.2在开拓井巷之前,回采导水裂隙带可能破坏顶板含水层时,应通过附近巷道的实际观测,找出构造裂隙发育而可能突水的地段,布置探查孔,进行放水试验,了解水压和水的补给量、储存量、将水放出来后进行回采。
7.14.1.3通过探查,证实本含水层与强含水层或其他水体未发生水力联系,且采区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时,可在采区最低部位首先回采,实际采动放水;也可以结合生产开拓的需要,直接在含水层内掘巷道放水。
7.14.2   底板含水层水
7.14.2.1 地面钻探。钻探或勘探钻孔必须加强封孔和必要的隔离止水工作,防止出现导水钻孔。
7.14.2.2 地面物探。根据条件和可能,应积极采用地震勘探、电法勘探、孔间透视和航空遥感等手段。
7.14.2.3 井下物探(放射性测量)
7.14.2.4 钻探。这是目前检查的主要手段。
8.检查与考核
本管理工作有地质测量部进行检查与考核
9.报告和记录
9.1       钻孔质量验收通知单由地质测量部发放,接收单位签字留底,地质测量部保存。
9.2        钻探结束后应及时上报调度室钻探情况。
10.附注
10.1本管理标准由地质测量部负责人周才顺编写。
10.2本管理标准由分管矿领导周金祥负责组织会审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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